为了建立和实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,推动建立归属清晰、权责明确、保护严格、流转顺畅、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,实现山水林田湖草整体保护、系统修复、综合治理。自然资源部、财政部、生态环境部、水利部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印发《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》,2025年前基本完成“山水林田湖草沙”等自然资源的统一确权登记。
以国家、省、市对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总体要求为依据,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,充分利用国土调查及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,采用“内-外-内”一体化的工作流程,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,划定登记单元,查清登记单元内各类自然资源的自然状况、权属状况和公共管制状况。
登记单元界线的划定是整个确权登记工作的核心之一,《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操作指南(试行)》规定的预划原则:(1)坚持资源共有、物权法定。(2)坚持集中连片、保持生态功能完整性。(3)坚持应划尽划、不重不漏。
水流登记单元是一类典型的自然资源登记单元,主要以河流、湖泊、水库等为单位划定登记单元。 水流登记单元界线划定应当以河流、湖泊管理范围为基础,结合堤防、水域岸线划定。
具体来说,有堤防的河流、湖泊、水库,原则上在堤防和护堤地一定范围内划定登记单元界线;无堤防的,原则上在设计洪水位范围内、以地方政府确认的水域岸线划定登记单元界线。“堤防+护堤地一定范围”和无堤防根据设计洪水位确定的水域岸线通常和河流、湖泊管理范围一致,因此,多数情况下水流登记单元界线与河流、湖泊管理界线是一致的。
但部分河流、湖泊管理范围线划定未与城镇开发边界红线、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做好衔接, 在遇到此类情况时,水流登记单元界线无须完全依据河流、湖泊管理范围线划定,而是原则上要避免与城镇开发边界红线、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交叉,根据有无堤防、区分堤防内外不同情形来确定。
是否避让永久基本农田
图1:不做调整
图2:调整前后对比
如审批界线与基本农田大片交叉,不进行避让(图1);交叉较少,则调整避让(图2)。
与所有权界线衔接
与国土调查图斑衔接
与长江登记单元进行衔接
与其他支(河)流进行衔接
房屋位于登记单元内,面积较大,且无堤防
不避让,按管理基准界线预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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